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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訂於109年12月21日(星期一)9時30分,假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綠廊B1國際會議廳,辦理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8、28條稅式支出評估公聽會」

一、 依據文化部109年12月17日文綜字第1093050128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進一步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,提供更合適文化環境,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,文化部於本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,增訂修正條文第18條(公共空間作為文化藝術使用,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)及第28條(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)之租稅改善措施。以擴大公共空間提供作為文化藝術使用,以及提高臺灣在國際藝術市場能見度,引導藝文相關產業交易回流。
三、 文化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2項以及稅式支出評估辦法第5條之規定辦理公聽會,邀請各部會、地方政府、國營事業、藝文團體、業界公協會及學者專家等,期透過公聽會之進行,廣泛蒐集各界意見,以達公民參與目的。
四、 檢附公聽會流程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(如附件),併請卓參。
五、 如有相關疑問,請逕洽文化部承辦人:鄭字廷(電話:02-8512-6756;電子信箱::ttcheng@moc.gov.tw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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