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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學年度第2學期 停修申請

教務處公告

主旨:本學期(112學年第2學期)申請課程停修同學,請於第11週(4月29日~5月3日)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
說明: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,學生得在期中考試成績公告後2週內,依下列規定申請停修:

一、申請單經導師、任課教師及系主任、學務處簽核後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理。

二、唯僅可停修選修科目一門,但修業學分數仍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之最低學分數。

三、且五專部前三年不得辦理停修。

四、申請停修之科目,期中考成績應為不及格。

五、申請停修缺課時數,未達期中考前之三分之一。

六、核准停修名單將於第12週公告,經公告後方可停止到班上課否則仍視為「曠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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