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第11週(04/28~05/02)辦理停修申請,詳閱附件
說明: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,學生得在期中考試成績公告後2週內,依下列規定申請停修:
一、申請單經導師、任課教師及系主任、學務處簽核後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理。
二、唯僅可停修選修科目一門,但修業學分數仍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之最低學分數。
三、且五專部前三年不得辦理停修。
四、申請停修之科目,期中考成績應為不及格。
五、申請停修缺課時數,未達期中考前之三分之一。
六、核准停修名單將於第12週公告,經公告後方可停止到班上課,否則仍視為「曠課」。